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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数据要以统计局公布为准         
国家统计数据要以统计局公布为准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rifs.org.cn/03zhengwen.asp?news_id=9356 | 点击数:612 | 更新时间:2009-6-30 | 文章录入:admin2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统计法。该法首次提出,国家统计数据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认为,为避免出现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不一致,影响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的情况,建议在修订草案规定的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的基础上,将修订草案中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

  这次通过表决的统计法,还加重了对统计资料和数据造假的处罚力度,严防官员统计造假。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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