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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农村小额贷款可达30万所有银行均可发         
银监会:农村小额贷款可达30万所有银行均可发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rifs.org.cn/03zhengwen.asp?news_id=5159 | 点击数:530 | 更新时间:2007-8-13 | 文章录入:admin2 ]

   银监会日前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将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机构拓展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达地区小额信用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30万元,金融机构可自主确定贷款利率。这是继去年底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后,银监会围绕改进“三农”金融服务出台的又一重大支农惠农政策。

   《意见》对贷款和借款的主体都进行了拓宽。在贷款主体上,将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机构拓展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借款主体上,将小额贷款发放对象拓展到农村传统种养户、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各类微小企业。

   在贷款用途方面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流通等各个环节,农民简单日常消费和购置高档耐用消费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所有消费领域,农民本土生产、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领域。

   与此相适应,《意见》提高了小额贷款的额度上限。新政规定,发达地区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万—30万元,欠发达地区可提高到1万—5万元,其他地区在此范围内视情况而定;联保贷款额度可在信用贷款额度基础上适度提高;对个别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贷款额度可再适当调高。

   贷款期限也更加灵活。《意见》称,商业银行可根据农业季节特点、生产项目的不同周期和贷款用途以及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允许用于传统农业生产的小额贷款跨年度使用;对温室种养、林果种植、茶园改造、特种水产(畜)养殖等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在贷款利率上,应在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风险水平、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在贷款手续上,尽量简化农村小额贷款手续,增加贷款申请受理的渠道,缩短贷款审查时间。

   (于猛)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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