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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继续暂免         
国税总局: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继续暂免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rifs.org.cn/03zhengwen.asp?news_id=4144 | 点击数:1367 | 更新时间:2007-3-6 | 文章录入:admin2 ]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最近社会上有传闻说国家正在考虑调整对股票转让所得的免税政策,“这是毫无根据的”。我国将继续执行暂免征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

  这位负责人说,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1994年以来,一直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还明确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实行减半征税。

  这位负责人强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年所得的范围,应包括其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但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仍然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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